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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项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标的,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危害范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解要领:结算价=中标价±工程量变动造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审定签证综合单价)×(中标价/控制价)±合理工程索赔。(中标价和控制价均应扣除预留金、暂定金、暂估价,下同)请问,工程结算审计时,合同内的工程量还需要重新核算吗?我的理解是单价合同应该是按实结算,所以结算时,应把所有的工程量重新计算,再加上变动签证的局部,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形成最终结算价,不知道这样对过错?但是也有人说凭据合同约定,结算价只需要审核下签证变动局部就可了,中标价是稳定,直接加上去,形成结算价,,,两者以哪个为准,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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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凭据你的描述,我觉得合同内的工程量是需要重新计算一遍的,凭据工程量的增减情况来据实调解工程价款,因为清单计价规范里面明确说明招标工程量只是一个暂估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一个大众的平台,结算时要凭据实际的工程量进行调解,只是综合单价需要与你中标文件的单价保存一致,相当于这个规定不是由签不签订合同来决定的,这是行业规范条文规定的,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是务须要执行的。而你说的这条约定就是针对你具体合同的约定,报告你设计变动和现场签证是需要计入结算价中的,要不然签订的合同就与国家法定条文相辩论,是一致理的,如果甲方执意要这么做,你们可以接纳执法的途径来守卫自己的权利。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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