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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时新增清单项子目含量要不要按照投标时的来调? 合同,结算,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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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73877818 - 泥土工 2级  举报  闂傚倷娴囬妴鈧柛瀣崌閺岀喖顢涘⿰鍐炬毉濡炪們鍎查崹鍫曞箞閵娿儮鏀介柛鏇ㄥ亐閸嬫挸鈹戦崰顔界洴閹虫粎鍠婃径宀€鐓戞繝纰樻閸ㄤ即骞栭锔藉亗闁跨噦鎷� 闂傚倷娴囬妴鈧柛瀣崌閺岀喖顢涘⿰鍐炬毉濡炪們鍎查崹鐢糕€︾捄銊﹀閻熸瑥瀚锟� - 闂傚倷鑳堕幊鎾绘偤閵娾晛鍨傞柣鐔稿閺嬫棃鏌熸潏鍓х暠缂備讲鏅犻弻鐔碱敍濠婂喚鏆銈冨劵閹凤拷
稳定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我是审计方。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有定额子目的综合工日和机械费含量都乘以0.5,那结算时新增的清单项子目要不要也乘以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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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1
回答人:23676987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6/9/28 2:56:00  举报
应该首先观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有约定,那么应该按合同约定的要领结算,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一般应该按投标优惠率结算(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例),而不该该按人工、机械×0.5结算(因为不是相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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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2
回答人:05704233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6/9/28 4:30:00  举报
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综合单价不能调整,需要沿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如果新增或者是变更签证也要采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如果投标报价里面没有的综合单价也要按照施工合同和原来投标报价的组价模式重新组价。
楼层: 3
回答人:74578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6/9/28 13:05:00  举报
对于新增子目的单价确定,要看合同约定如何计算。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正常套用子目,然后按投标时的降造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