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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解答:[计价格 [2002]1980号]《招标代办办事收费管理暂行要领》“第三条 本要领所称招标代办办事收费,是指招标代办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体例招标文件(包括体例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用度。”与《国家成长改革委关于降低局部建设项目收费准则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办办事收费准则,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办事、工程招标代办办事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办事、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办办事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办办事费。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办办事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办办事收费管理暂行要领》([2002]1980号,以下简称《要领》)附件规定执行。按《要领》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办办事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体例用度。”两个用度是否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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