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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质料等的采购,务必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大众利益、民众安定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畴和规模准则规定》中说:第三条关系社会大众利益、民众安定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那就是开发商做的商品住宅也属于务必招标的项目?如果是那甲方提供的种种大型设备如果到达了一定金额也属于务必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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