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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3〕585号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凭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衡宇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务部《建筑安置工程用度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置工程用度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 1、建设厅《关于调解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 2、建设厅《关于调解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 3、建设厅《关于调解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 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置工程用度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 5、建设厅《关于调解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 6、建设厅《关于调解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 7、建设厅《关于调解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凭据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置工程用度定额(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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