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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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相符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恒久不得超出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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