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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都市衡宇拆迁劳动步骤,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凭据《都市规划法》、《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都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衡宇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安排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都市衡宇拆迁管理劳动步骤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赔偿安排;须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都市衡宇拆迁管理应当严格凭据上述步骤进行,前一步骤未进行或者未到达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步骤。 第四条 都市衡宇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成长的实际情况,依据都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体例衡宇拆迁中恒久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成长改革(计划)部分审批下达。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凭据《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 对付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衡宇拆迁管理部分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制定。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赔偿安排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衡宇拆迁管理部分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付相符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衡宇拆迁管理部分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衡宇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衡宇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通告。对付赔偿安排方案、赔偿安排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衡宇拆迁管理部分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畴内衡宇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衡宇。 对付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衡宇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分确认后,依法赔偿;对付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衡宇,应当经有关部分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执法准则处理;对付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凭据诉讼结果依法赔偿。 第九条 对付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险制度等要领,切实接纳有效办法,确保其得到妥善安排。对付相符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险范畴。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衡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衡宇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治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都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破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都市规划法》及地方都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都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富裕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凭据《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执法准则规定,就赔偿方法和赔偿金额、安排用房面积和安排所在、搬家期限、搬家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赔偿安排协议。 第十三条 对付达不可赔偿安排协议的,应当凭据《都市衡宇拆迁管理条例》、《都市衡宇拆迁行政裁决劳动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与货币赔偿或者提供安排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连续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衡宇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未搬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迁,或者由衡宇拆迁管理部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衡宇拆迁管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分、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步骤、赔偿安排准则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衡宇拆迁管理部分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务必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管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分对被拆迁衡宇及其衡宇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第十八条 各级衡宇拆迁管理部分,要加强对拆迁步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在都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衡宇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赔偿安排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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