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大力大举成长经济适用住房的思想不动摇
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是一项新事物,虽然出现了许多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成长经济适用住房的思想不克动摇,它是我国住房分类提供体系中的中心环节。这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由于恒久实行低人为制度和住房实物福利分派制度,居民的收入低和收入中住房消费含量低的问题很突出。改革开放后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彻底转变。目前我国中低收入者占居民总数的80%左右,购买商品房的能力较弱。只要把他们的住房问题解决好了,加上高收入者有钱解决自己的住房,就占总数的90%左右。因此,大力大举成长经济适用住房是全面解决住房问题的关键环节,对付进一步深化房改,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全面、准确地理解经济适用住房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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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中低收入者只有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才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这就将人们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当前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因此,大局部人将经济适用住房与政府统一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同,这种看法不正确、不全面。
(2)准确、全面地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含义。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循序渐进,在推进住房商品化、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差别性质的住房,如购买公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等,这些住房都在一定水平上享受了国家优惠政策,绝大局部住户是中低收入者,因此都应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范畴。“经济适用住房就是中低收入者住的住房,既包括新建的住房,也包括存量在内,并且存量占绝大多数的比重。经济适用住房是与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中低收入者居民的居住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就不但仅指从1998年以后纳入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享受政策优惠的新建住房,并且包括房改房。即认可我国目前城镇绝大多数自有住房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不认可现有中低收入者住的存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我国要成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市场就站不住脚了。”
(3)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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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则有四条:(1)住房东西为中低收入家庭;(2)住房准则:面积适中,控制在60~100平方米;(3)含一定社会保险成份,价格相对便宜;(4)享受“免租、减税、限价”优惠政策,即免交土地出让金(实质是地租),减免局部税费,开发商利润控制在一定范畴内。
凡相符上述四个条件的住房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
3、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需完善
在全面认识经济适用住房含义的基础上,开拓思路,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特别是针对目前房源有限是制约经济适用住房市场成长的“瓶颈”这一现状,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增加提供,一方面增加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成长规模,另一方面从存量经济适用住房入手,扩大房源。
(2)缓解经济适用住房需求,鼓励中高收入者,在经济能力许可情况下的购买商品房。
(3)阻止高收入者进入经济适用住房。
(4)繁荣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建立与商品房市场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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