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国务院通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劳动的执法依据。2002年国务院又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内容对《公积金条例》进行了修订。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务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来源基本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指由直辖市、省会都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设区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认真人,有关专家以及工会、职工、单位代表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每个设区都市依法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都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认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中心环节。管理中心是公积金委员会各项决策的执行机构,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体。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拥有管理权,但没有所有权。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并委托银行治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财务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务必接受监督。对住房公积金运营和管理的监督是以财务监督为代表的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财务、人民银行、审计、职工、单位和社会各领域,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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