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放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目前虽然逐年增加,但由于种种因素制约,数量仍然有限,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因此,务必新辟房源,可以考虑将存量经济适用住房纳入提供范畴,开放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中低收入者可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也可在二级市场购买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即存量经济适用住房),都可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减税、限价等优惠政策。一方面引导消费,缓解经济适用住房一级市场压力,另一方面刺激二手房消费,繁荣房地产二级市场。
从供需两方面来看,成长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潜力很大。目前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积极性很高,但真正适合他们的屋子又很少。商品房价格高,并且不克享受优惠政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数量有限,位置偏远,住宅品种少,选择余地小,价格相对较高。相对付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具有许多优势,如价格便宜,面积适中,区位条件好,漫衍广泛,户型多样,选择余地很大。因此,只要政府明确规定购买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同样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就会极地面激发广大中低收入者购买房积极性,并引导中低收入者进入二级市场,形成二手经济适用房旺盛的需求。
从提供方面看,在房自新程房改房具有一定局限性,住房面积、户型、位置等都受到很大限制,并不克令大多数购房者满意,因此希望换房的用户很多,并且以前加入房改的住户,经济条件相对较好,随着收入的增加,目前“卖旧换新”的愿望很强烈。但我国目前许多地方房改政策滞后,制约住房二级市场成长。只要政策到位,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提供量很大。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供接纳需求相互促进,配合支撑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而火爆的二级市场,为经济适用住房大成长提供了动力。收罗者退散
2、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适中,价格便宜,并含社会保险性质,只有中低收入者才华享受,不允许高收入者住用。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建立退出制度。它包括住房退出和住户退出二局部。
(1)住房退出是指超出一定面积准则或价格准则的经济适用住房强制性转变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为商品房。住户可以出售,重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买方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也可以不出售,但住户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2)住户退出是指住用经济适用住房的高收入者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接纳出售现经济适用住房或补交土地出让金要领。由于我国目前居民收入申报制度不健全,因此判断高收入者的难度较大。凭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可以规定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即不允许住户同时拥有两套经济适用住房,也不允许拥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不然按高收入者看待,要求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同时严格控制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准则,特别是面积准则,促使高收入者自觉不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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