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地役权应当接纳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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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包袱者,产生纠纷也难以解决。凭据我国土地制度,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权利人。因此,要将上述权利人或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写清楚。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体现。
3.利用目的和要领。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如何使用供役地,好比设立了排水地役权后,是用挖排水渠的要领,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要领。
4.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5.用度及其支付方法。地役权可有偿或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用度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法,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6.解决争议的要领。解决争议的要领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地役权。因此,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地役权内容,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可立或者无效。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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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设立的。对付地役权的内容执法不作严格限制,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执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地役权也是受限制的,如果地役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那么,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对此,物权法还规定,地役权人违反执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以及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用度的,供役地权利人都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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