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通告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凭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品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品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凭据。不动产品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体现形式。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文书。
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管理和查阅复制劳动需要重视和加强。实践中,单位和个别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品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定。因此,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或证明是差别的情况下,登记簿的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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