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7月1日起,全国衡宇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衡宇权属证书。衡宇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其他部分、单位制作的衡宇权属证书一律无效,不受国家执法守卫。《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都市衡宇权属登记管理要领》有以下执法规定:
(1)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衡宇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衡宇权利申请人应当凭据国家规定到衡宇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观部分申请衡宇权属登记,领取衡宇权属证书。
(2)衡宇权属证书包括《衡宇所有权证》、《衡宇共有权证》、《衡宇他项权证》三种。衡宇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衡宇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执法守卫。
(3)凭据执法、准则的规定,产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分申请登记,领取衡宇权属证书:自建衡宇;房产权属转移的;房产权利人变动法命名称或衡宇座落的街道、门牌号产生转变、衡宇翻改建、破除、坍毁、焚毁使衡宇现状变动的;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衡宇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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