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与土地集约化使用是高度一致的。未来应当从三个方面探讨土地国有制权益的最佳实现方法。
(1)规范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委托代办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形成了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办关系。然而,目前,国有土地产权关系界定不清晰,地方政府往往把国有土地所有权看成为地方所有,“打工的成为了老板”,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土地无偿占有、低效使用、不等价处理、收益流失。因此,务必重新规范国有土地产权委托代办关系,进一步明确产权代表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与义务,使地方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代办人向国有土地的产权人认真,为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创造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2)改革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尽管土地所有制的关系产生了转变,但是国有土地所有者仍然有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的意愿。因此,目前各级政府实施的批租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享受多年的土地使用权)显然倒霉于实现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应当由批租制改成年租制,使土地的收益(价格)真正反应其内在价值。
(3)强化土地规划与执行的民众加入与监督。本地方政府大手大脚出让国有土地时,即是侵害了全体人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基础利益。因此,我们不但需要在都市交通规划、都市规划、产业区规划、商业区规划、生活区规划结构的思路上贯彻集约性原则,更需要社会民众的广泛加入与有效监督的制度。都市土地规划是外部性极强的大众办事,不克局限在行政体系内部关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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