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按合同执行,不然争执会更多
本公司的中标一个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方只提供工程量清单而没提供综合单价,施工过程中发现其中的一个项目增加工程量较多(超过300%),现进行结算,发现我公司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远高出招标方的综合单价。根据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当工程量增减超过15%时,增减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投标方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但招标方只同意按招标时的中介预算进行结算,是否合理?如果这样,我公司提出的个别项目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是否可要求招标方调整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不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