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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不了了之”存在很大的问题,根据05年的文件精神,对于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的,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楼上所说的超过诉讼时效,要看“不了了之”的具体原因,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存在以上列举的原因,那么对方完全有理由通过 仲裁、起诉、申请支付令、申办强制执行公证、代位追偿以及优先受偿权等常用法律追债方式达到债权行使目的。而贵公司则不能以已过诉讼时效抗辩,这样肯定败诉。 对于这样的情况,只能从合同本身着手,寻找合同漏洞达到否认部分或者全部债权。比如说原来为总价合同,而对方以合同设计变更要求追加合同款之类,贵公司认为不合理所以一直拖欠没有付清。 现在开始,贵公司就应当积极对应注意收集证据: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月报、设计变更、监理记录、现场会议纪要等都是证据,对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均会起到重大作用。因为注重证据收集,能为工程款结算及诉讼或仲裁解决工程款拖欠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既然对方请了追债公司的人员,建议贵公司还是请贵地律师或者相关业务熟识的人员专门对应,这样才能更好更准确的分析问题、应变解决问题。 另外对于追债公司的骚扰问题,你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合法代理的证明或者是“债权转让”的证明,如果对方拿不出来,就可以马上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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