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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书,关于书中的承包合同问题总是搞不清楚。 1、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那么是不是说,只有发包人才有权利支解建设工程,以分包的方式分给几个承包人? 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可采用以下两种承包方式 2、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 其中,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这个难道 不违背合同法的规定吗?这也算是分包吧? 3、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有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的完成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这个感觉好象也就是分包的意思啊? 反正这四个合同搞在一起我就是糊的,有没有谁能帮忙解释下啊?既然不允许分包,为什么后面又有分包合同呢? 问题补充:还有个关于婚姻法的问题: 继承里面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是指的有血亲关系的子女,还是媳妇或者女婿也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假如,A为父亲,B为儿子,C为娶进门的媳妇。B主动放弃了继承权但并没有告知C,那么C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得部分遗产? 最佳答案
发包人无权利支解建设工程,但可以以分包的方式分专业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也可以进行分包,一般在合同约定要求经发包方同意,但都有规定限制的,分专业发包是可以的。主体不得支解.
继承里面的子女是指的直系血亲关系的子女,你的情况媳妇无权继承。两个问题(《继承法》法条中都有) 一、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上述案例中,子女的子女代位继承子女本应分得父亲所遗留的财产。 二、子女的配偶转化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儿子死后,儿媳妇对公公尽赡养义务,可以和其他儿子一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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