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A125.com > 工程造价管理 > 纠纷及法规 > 提问

如何处理建筑工程事故纠纷? 合同,工程,朋友,负责人,他们

已解决  --    --  0个回答  次浏览10
分享微信 发送朋友 打印
提问人:很过时期 - 学 徒 1级  举报  
我一朋友农村宅基地建房,他将工程交给一工程队包工施工(一般农村建房都没报建;工程队也没资质)。我朋友和工程队只签定了口头合约,分属甲、乙方。在工程收尾阶段,工程队负责人由于独立操作施工失误出现事故并导致本人死亡(工程队负责人平时都参与日常施工)。这种情况出现后,工程队负责人家属说自己下有一个十岁的儿子、上有父母(死者两兄弟),要求我朋友补偿一些钱。工程队负责人家属还说:如果提交法院,到时要赔很多的,不如私了好过。我朋友说:如果从人情的角度,他可以补偿一些;如果从法律角度,他是没责任的,不需要赔偿,就算打官司都这样讲了;补偿和赔偿是不同的定义。
想请教一下专业人士:我朋友和工程队负责人家属的说法在法律上哪个有根据呢?如果工程队负责人家属执意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其他呢?法院会根据什么法律、哪些条文来裁定的呢?我朋友该如何着手准备、入手处理呢?另外,如果私了,一般的补偿金额有多大为好呢?
再请教一个问题:口头合约法律上有效吗?(负责人都死了,我朋友该如何举证呢?)
请专业人士提供意见参考!由于时间紧急,请尽快答复,谢谢!
最佳答案
楼层: 1
回答人:tulips - 造价泰斗 11级 - 提交时间:2010/1/9 19:22:00  举报
你好!

1、你朋友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依法无赔偿该工程队死亡人员损失的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朋友和工程队之间所建立的合同关系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非提供劳务的合同、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这与雇佣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建筑合同就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不存在障碍。因此,根据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则,承揽人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工程队的负责人就不得不自认倒霉了。
(附雇佣合同的定义及承担责任方式:所谓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工程队负责人家属执意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是属于民事案件。他们确实有诉权,但胜诉的可能性很小(除非一些人为因素)。

3、相关条文我在第一点中已经阐明了。

4、虽然你们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应责任,并不需要害怕他们的起诉,但我还是建议你们和平协商解决该问题。因为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一旦打起官司,首先就要结交一个仇人,对你们并不是一件好事,而且法庭的诉讼过程是漫长而又痛苦的,我不建议你们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以及金钱浪费在诉讼上。所以,我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你们把相应的条文提供给他们看,把法律道理讲给他们听,并找出相应的案例(网络上很多),或者没把握的话找一名律师,只要非诉讼代理就可以了,与他们谈判,并告诉工程负责人家属败诉后他们还要承担诉讼费的风险,出于对他们的考虑劝他们不要诉讼。此外,在人道主义上,我建议你们拿出二千至二万元(因为是人道主义补偿,所以视你朋友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生活条件决定,没有什么标准可言),在协商达成协议好补偿给他的家属,以解决他家的困难,也为你们免去麻烦。

5、根本不要求担心该合同效力的问题。因相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该合同有效,而且,相应的举证责任不在你方,而是在死者家属,如合同不存在或无效,他们凭什么向你朋友要钱?

时刻逼迫自己准备飞

我要评论 好评次数 0   坏评次数 0
对最佳答案的评论

评论字数在200 字以内
  好评 坏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