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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提出的有效期10天是不相符规定的,但超出提出时间视为无效的对的。签证属于索赔,按司法解释的规定:①索赔事件产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1条有这样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动确定后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的申报,经工程师确认后调解合同价款;”“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动工程价款申报时,视为该项变动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凭据GB50500-2008清单规范的规定:4.7.8 工程价款调解申报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解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解申报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解。收到工程价款调解申报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不然视为工程价款调解申报已经确认。现在甲方缩短时间为10天,施工单位没有特殊情况题也可以接受,终究缩短签证提出的时限,会加快审核认可的时间,对施工单位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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