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在工地有此种
合同: 我公司
结算价为税前下浮n点。其中钢筋、
混凝土为业主提供,执行本地某月指导价。 在结算过程中,我公司发觉在甲供材加入取费并凭据合同规定下浮后扣除甲供材
预算价(即指导价),则我公司需要拿
施工费贴补业主提供的主材费,具体可见下述描述: 甲供材凭据
定额规定取费费率(税前费率)约12%,而下浮(让利)为14%,及如果甲供材为100元,则主材扣除用度为:100*(1+12%)*(1-14%)-100=-3.68元,即每100元的主材费我公司要贴补3.68元,请问是否合理,如果甲供材不加入取费是否合理(这样对我公司有利,至少不消为甲供材贴补用度),对付上述情况也没有国家有没有硬性规定? 另外在某些合同中,下浮10%,则主材取费又是合适的,则又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