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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公司是甲方,我们老板签订的合同是2009年9月份,而合同约定时说明质料价格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执行,于是我们按2009年10期造价信息计算!但是乙方却说他们老板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0年1月分,所以按2010年2期造价信息执行。这个涉及30多万的人民币啊! 但是乙方施工的时间实在是2009年8月份啊,因为有现场签证资料,而我们的老板签订时间也是2009年8月份,那么合同生效日期到底以谁为准啊?谢谢!但是很多人却说合同生效日期以后者为有效期,那么乙方很久都不签合同,那这样就不刚正了啊,在说又不是不可抗力因素造就他不克按实签订合同的啊!既然乙方在2009年8月份就进行了施工,那么是不是外貌 在执法上乙方默认2009年9月份签订的日期为准日期啊? 请问妙手怎么办啊,谢谢啊,理由是什么啊,最好弄上执法条款,明天就要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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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接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印时合同建立。” 也就是说,务必【双方】都签字或者盖印,才算合同签订、建立。2、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 “接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书上,双方都没有签字,但是施工方已经履行了 义务(现场已经施工了),合同就已经建立了。因此,凭据您所在工地的实际情况,加上有现场监理、业主代表的签字技术文件,可以肯定,自2009年8月就已经建立了合同!因此,其市场价格,应该以2009年8月份的进行调差。回复: 这个说法,就是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但是后面的三十七条,做了变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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