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A125.com > 工程造价管理 > 工程招标 > 提问

建筑工程索赔依据 工程,第二,勘察

已解决  --    --  2个回答  次浏览0
分享微信 发送朋友 打印
提问人:95490470 - 泥土工 2级  举报  
工程主体完工后由于甲方资金不敷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停工(目前主体以验收),想发索赔通知内容如下: 1:机械设备停滞租赁费; 2:不克辞退的工人和管理人员人为及生活费; 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执法依据,合同通用条款中只有工程款拔付延期索赔利息没有以上索赔项目的相关规定。从哪里可找到以上索赔项目的执法依据?请老师援助指导一下谢谢
最佳答案
楼层: 1
回答人:9646534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9 14:03:00  举报
你好,可以参照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至二百八十七条中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援助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相符要求或者未凭据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相符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包袱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包袱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凭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质料、设备、园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接纳办法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质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用度。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动计划,提供的资料禁绝确,或者未凭据期限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劳动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凭据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劳动量增付用度。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凭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密告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凭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我要评论 好评次数 0   坏评次数 0
对最佳答案的评论

评论字数在200 字以内
  好评 坏评
共 2 条 普通回答
楼层: 2
回答人:3205242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9 22:32:00  举报
查看当地建筑施工法规文有件看看,一定依据给的。
楼层: 3
回答人:42386198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3/5/10 5:23:00  举报
我不知你们当地是否有文件规定。目前你们的情况看,应与甲方签订一停工的补偿办法的协议。甲方所提出的依据,如果有文件规定可找文件规定,当地没有的情况下,可依据合同法,提出索赔,索赔的内容也应比你所写的两条要多得多,停误工费、机械停滞费(这在机械台班定额中可找到),周转材料停滞补偿、看场、先期退场费用、材料损耗的费用等我这里有河南省2003年文件,你们可参照当地情况主张自己的权利。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第三条 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第二章 补偿原则 第四条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五条 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停工日期的确定 第六条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 第七条 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 第八条 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 第九条 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四章 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 第十二条 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第五章 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第十三条 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1、 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 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 第十五条 工程已竣工,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合)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第六章 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第十七条 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亦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他工地的材料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他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第七章 周转材料停滞补偿 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停滞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注砼的模板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的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滞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模板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周转次数。 木模板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K 模板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 注:损耗率、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 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咐表中的周转次数)。 第八章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机械停滞补偿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得出的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植、使用年限和机械的新旧程度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取税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反映,以便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