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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03计价表中,在办法费计算准则中,有几个疑问向列位探讨一下:配景:框架结构综合楼工程,合同为稳定单价合同,按03清单规范,合同约定中标单价稳定,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按实调解问题1:环境守卫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分的实际用度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局部项费乘以费率计取;回答:应该按分局部项工程费*费率记取,因为你执行的是03清单结算,审计说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记取是08清单结算下2009用度定额的结算要求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解。该项目变动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局部项费乘以费率计取;回答:临时设施是可以按中标总金额结算的,因为变动并不需要增加临时设施的问题3:赶工办法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出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出了怎么办呢。另外凭据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回答:只要提前就要计算赶工费的,20%是上限值,最多允许提前20% ,不可能再多的,为了包管工程质量,盲目赶工期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以规定最多可以提前20%的以上几个问题请列位同仁援助看看,大众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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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03计价表中,在措施费计算标准中,有几个疑问向各位探讨一下:背景:框架结构综合楼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03清单规范,合同约定中标单价不变,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按实调整问题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答;应当的当的费用文件的取费方法进行计取,不可以改变的.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答;这部分不可以调整,按投标时的价格进行计算.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答:需要计算,超过按工程造价的1%进行计算,如果有约定时,按约定进行计算.答;补充回答: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时,这部分的费用不可以计取.但你可以计算"缩短工期的费用.
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审计单位的说法是对的,苏州(苏建价2009年8号文)明确规定,投标暂按0.1%列入报价,竣工结算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进行结算,无锡应该有类似规定。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调整,详见苏建价(2009)40号文规定。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严格执行合同,合同未约定的不计。
江苏省03计价表中,在措施费计算标准中,有几个疑问向各位探讨一下: 背景:框架结构综合楼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03清单规范,合同约定中标单价不变,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按实调整 问题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是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项目变更也应该计取临时设施费,所以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 如果超过了原定工期就不应计取“赶工措施费”。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的。 以上三条,还要看你们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约定就按合同约定执行。
问题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答:以上几点主要看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是怎么写的。一般环境保护费按投标时的金额,结算时不作调整。临时设施费按投标时的费率。赶工措施费主要按合同说明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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