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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如果项目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找差,比喻技工65元,普工55元,该合同约定执行辽宁2008消耗量定额,我看了一下辽宁2008消耗量定额的解释,其中的人工费技工55元,普工40元,是不是人工费不克在另行找差?合同约定的人工费单价是否有效?是的,不克再进行找差,因为辽宁省2008计价定额人工费是取费基数中的其中一项,只有凭据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有关文件调解人工费。现在执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辽宁省财务厅辽住建发[2011]5号关于调解《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人为单价的通知各市建委、财务局:凭据我省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日人为单价,在2010年《关于调解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人为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文件基础上,再调增8元/工日。具体调解要领如下:一、本次人工日人为单价调解从文件通告之日起执行。二、本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没有按2010年《关于调解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人为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文件规定调增5元/工日的,调增13元/工日;已调增5元/工日的,凭据本文件规定调增8元/工日。三、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日人为单价也按本文件规定调解,计入机械费。四、本次调解后的人工、机械费作为各项用度的取费基数。五、本文件执行之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得按本文件规定调解。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不是合同约定就有效的。建议大众多看看相关文件在回答问题,以免出现笑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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