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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接了一个工程造价鉴定,是中标价包干,现已竣工,施工方对中标价格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中标价,法院委托为对工程进行结算鉴定。有几个问题:1、鉴定结果是否为图纸加变动加鉴证?2、现场变动(如加房间)无设计院鉴字可不可以计算?3、鉴字不全的应如何认定?恳请妙手指点一下,谢谢!增补:接纳固订价格合同,包括的危害范畴:无; 危害用度计算:无; 危害范畴以外合同价款调解要领:无; 结算方法为接纳中标价包干。承包范畴:施工图纸中除高级装修外所有建筑安置工程总承包。回复:朋友你好,你提出的问题属于工程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步骤,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纷乱,现将我的一些看法排列如下,愿与你配合探讨:一、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1、双方认可的证据,包括施工合同、设计文件、设计变动文件、工程洽商记录、有关的会议纪要等,这些证据能够采信的先决条件就是务必经过法庭质证,原告、被告双方都无疑义,不然无效,包括法庭质证后增补的证据(增补的证据经过法庭确认,且原告、被告双方都无疑义的增补证据可以采信)。2、这里就牵扯到了现场变动(如加房间)无设计院鉴字可不可以计算和鉴字不全的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如果该证据满足以上的条件,可以计算。(具体规定你可以到网上用百度搜索“关于举证的问题”)二、、凭据你增补的资料,鉴定结果不是“图纸加变动加鉴证”;这个案件的合同价款结算方法可以认定为 中标价+设计变动+现场签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执法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准则或者计价要领有约定的,凭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动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准则产生转变,当事人对该局部工程价款不克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通告的计价要领或者计价准则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凭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产生的,可以凭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以上只是大概的说一下,建议你最好与委托方的代办律师相同一下,相信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祝你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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