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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是否凭据各个分部或专业工程的金额分别计算和返还呢。如总造价2000万,其中屋面防水50万,给排水60万,质量保修金3%,是不是2年后返还给排水的60*3%,五年后返还屋面防水的50*3%。你对付质量包管金返还额度的计算要领是准确的,但是你对付质量包管金的返还时间的理解是过错的,返还质量包管金并不料味着施工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不负包管修义务了。对付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返还质量保修金和包袱质量保修责任是两个完全差别的观点,合同签订时要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后多永劫间返还质量包管金,国家在2005年1月12日曾经下发了一个《建设工程质量包管金管理暂行要领》,在该要领中提出了缺陷责任期的观点,在该文件的第二条中明确指出,质量保修金(包管金)是用以包管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相符工程建设强制性准则、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该文件还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可以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即应返还质量保修金,但施工单位对付返还包管金后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产生的由于承包人(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问题仍然要承包保修责任。但是在实际操纵中,施工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很少明确缺陷责任期的观点,但是一般都市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质量包管金的返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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