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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对你们这个合同接纳稳定总价合同体现很难理解,原因是 招标时有70%的主材是暂估价。既然招标时70%的主材是暂估价,接纳稳定总价合同就显得很一致理。提问中的第2点明确了稳定总价合同的调解范畴:设计变动+现场签证,但是就是没有约定 对暂订价的结算赐与明确的计算要领。第3点和第4点可以结合考虑。但是对施工方自行做出的“对大量苗木进行了变动”是否甲方赐与了认可以及是否可以作为合同约定的调解条件之一设计变动没有讲清楚。所以结算时,我还是先建议你去把“施工时我方考虑景观效果对大量的苗木进行了变动(调换了品种、规格和栽植方法)”通过设计修改(或者设计变动)的形式赐与确认下来,然后再结合原投标文件分以下二种来结算A)如果该项目只是变动了同类型的苗木品种,并不涉及到种植方法的可以只调解苗木的主材价格;B)如果该项目的变动已经涉及到种植方法,那么就的得按合同约定的方法来重新组价;C)对付原来没有的子目也是要重新组价;重新组价时通常原投标文件中有的工料机单价应该要全部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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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情况:1、合同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同时合同明确结算价=中标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1-让利系数) 2、招标文件中对70%主材给出了暂估价 3、施工时我方考虑景观效果对大量的苗木进行了变更(更换了品种、规格和栽植方式) 4、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对我方的主材价格进行了考察,并协商签字确认了市场价 那么请问我方该如何结算这份结算看上去不难,首先是主材确认;公式=(现确认单价-原暂估单价)*(1+税率)3、施工时我方考虑景观效果对大量的苗木进行了变更(更换了品种、规格和栽植方式) 冲减原合同未做项目金额,重组变更项目金额;公式=(变更金额-原合同金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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