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在广元新县城有一
工程,因甲方对
招标过程走了个形式,中标的
项目经理由于在签订
合同时就改名了,更为公司的另一个承包制的项目经理,与公司没购保险之证明,合同签订之后,项目经理的改正申请被主管部分批准了,其时合同签的不敷确切,注明是总价包干,后又签个增补协议,注明什么质料可调,但
施工过程变动的资料又没得到甲方的签证,形成工程施工过程的变动,超深而增加造价,但开发商以合同签订价格就不认增加的工程了,衡宇还未正式验收就入住了,又稳起不
结算,导致工程在诉讼过程中,请问有什么要领能加快结算的速度吗?调换公司没购保险的项目经理对结算有何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