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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跟甲方签的是稳定总价合同,合同中约定。因设计变动、现场签证等因素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减用度计算即结算方法如下:(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动工程的综合单价或工程量,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工程量调解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动工程的综合单价或工程量,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工程量调解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动工程的综合单价或工程量,按2009年《某某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截止2011年12月1日的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结算,综合费、税金按定额计取,不计办法费和规费。其中主要质料价格按合同中的质料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质料价格由乙方申报经甲方审批后进行调解。(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动、签证不计规费、办法费。现在我有份设计变动,是某一个房间变动,原这个房间天花为裸顶为乳胶漆,墙面为瓷砖,地面也是瓷砖,现在变动为天花为轻钢龙骨吊顶乳胶漆,墙面瓷砖变动为另一种瓷砖,地面也是石材,清单有轻钢龙骨吊顶乳胶漆这个清单项,而石材单价投标清单没有些项目也没有相似的,瓷砖是甲方重新认价的;问题是我现在整个设计变动报价中 新的石材组价也取规费和办法费了,审计说凭据合同约定第3条,该项清单不该该取费,得扣除该清单取费,他的说法对吗?如果对,该怎么个扣法? 请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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