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市政门路
项目,
合同价5000万元,其中暂列金600万元,
施工过程中业主增加了一些施工项目,并明确这局部劳动内容(500万左右)从暂列金中支付。在申请进度款时,使用暂列金局部监理公司差别意支付,理由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完工时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至扣除暂列金额后工程合同价的80%,”事实上我们也拿到了除暂列金额后工程合同价的80%的进度款。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暂列金局部同工程进度同步支付”。请问:1、监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2、如果监理公司是正确的,那么,使用暂列金局部的500万元工程款应在何时支付?3、如果想随工程进度同步支付应完善哪些手续?请妙手解答,这个问题对我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