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中的安定生产费及工程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结算的时候能不克调解?好比中标金额为100万,结算金额为200万,那第100章中这些用度需不需要按费率调解?为什么?有何依据?再有如果设计变动比较大,再做设计变动的造价还需要计取这些用度么?
2009准则招标文件规定工程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结算以保险单为准,
安定生产费用按投标价(不含安定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
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招标人通告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
l.5%计)以稳定金额形式计人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
个别认为如果出现较大变动,建安工程结算造价转变较大,安定生产费应该凭据比例增减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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