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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一其中标工程 执行的是03清单规范其时招标文件黑体字明确规定“如没有疑问需要清澈,投标人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赐与招标人书面确认,不然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已无异议;工程答疑时间结束后工程量清简单律不作调解;竣工结算时,只对变动局部调解”,合同是稳定单价合同 调解因素有1、设计变动2、签证3、发包方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做局部应予扣除,请问竣工结算时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清单中的工程量?好比钢筋工程量清单中为300T,现图纸没有变动,结算时是否就按300T计算,而不需要重新按蓝图计算,或者只有其中2根梁的钢筋变动,是否只对变动的梁计算核增(减);再好比,清单中外墙抹灰为5000m2,现在设计变动了,改为外墙保温砂浆,保温砂浆的工程量是否需要重新计算,还是直接就按5000m2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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