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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成长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文件号:冀建质[2010]55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成长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分,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适应建筑市场成长需要,保险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凭据我省最低人为准则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工人人为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45元/工日调至58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40元/工日调至52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0元/工日调至39元/工日。清、借工价格由45元/工日调至67元/工日。 二、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局部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三、投资项目开端设计概算工程用度中,综合用工单价的调解按本次计价依据调解要领执行。 四、本次调解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解。2011年1月1日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解。 五、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认真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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