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目前,我国执法没有规定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用地除“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外,一般不允许抵押,建设用地大量的要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如果允许土地所有权抵押,实现抵押权后,一定带来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转变,从而违反宪法和执法关于我国土地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规定,因此,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用于种植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的耕地则是基础的基础。目前,由于国家成长建设征用耕地和一些单位违法乱占耕地,使我国的耕地数量逐年减少。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成长观,包管经济社会可连续成长,务必接纳更严格的管理办法守卫耕地,保险农业连续、稳定、协调成长。因此,本法禁止以耕地抵押。
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须和赖以生存的所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差别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立足立命之本,从全国范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可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点与都市居民是差别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执法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本条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作为生活保险的基本生产资料,带有社会保险性质,从守卫广大农民基础利益出发,禁止以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包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这一规定曾有差别意见。有的认为,随着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和医院。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国家投资少、融资需求大,又没有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融资的包管,仅靠捐助或者投资人的继续投入等方法筹资,难以满足要求。因此,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医院分为公办或民办,允许民办学校、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抵押。有的建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以抵押,但实现抵押后,不得转变学校、医院的性质和用途。
经对上述意见重复研究,物权法没有转变包管法的规定,理由是:学校、幼儿园岂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局部。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但办学目的难以到达,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稳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应当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医院是为了包管民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民众看病、治病,倒霉于保险人民健康。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禁止抵押的,只是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好比教学楼、实验室、教学用计算机、实验设备,医院门诊大楼、住院部、X光机、CT机、化验仪器。
除学校、幼儿园、医院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好比,不得将大众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使用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是有争议的,将其抵押不但可能侵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可能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社会关系越发紊乱。因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依法查封、扣押财产,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接纳强制办法将财产就地贴上封条或者运到另外的地方,禁绝任何人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依法监管的财产,指行政机关依照执法规定监督、管理的财产。好比海关依照有关执法、准则,监管进出境的运输东西、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对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执法准则规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予以扣留。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国家执法不克予以确认和守卫。因此禁止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
(六)执法、行政准则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除本条前五项所列不得抵押的财产外,在设定抵押权时,还要看其他执法、行政准则有无禁止抵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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