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本条规定,财产抵押务必相符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第二,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用益物权,执法规定该用益物权可以抵押。好比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衡宇所有权连同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凭据执法、行政准则定,或者经过政府主管部分批准,可以将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抵押。好比《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凭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稳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政府主管部分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包括住宅、体育馆等,但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抵押,只有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才可以抵押。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衡宇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凭据这一规定,私人建造或者购买的住宅、商业用房;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厂房;企事业单位自建和购买的工商业用房、职工住房等,只要取得了所有权,就可以抵押。对付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衡宇,包括国家确定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军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衡宇,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抵押。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衡宇以外的不动产。包括桥梁、隧道、大坝、门路等修筑物,以及林木、庄稼等,好比,房前屋后属于百姓个别所有的树木,百姓个别在自留山、自留地和荒山、荒地、荒坡上种植的林木、农作物,集体所有的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炭薪林,机关、团体、步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种植的林木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宪准则定:“都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证明,我国都市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别对其所占用的都市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的权利。我国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别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随着改革开放成长,为了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删除了1982年宪法关于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并增补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执法的规定转让。”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凭据现行执法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别使用。(2)通过出让取得。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目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接纳协议、招标、拍卖方法。(3)通过有偿转让取得。即土地使用者,将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治理有关手续后,转移给他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法差别,权利人享有的处分权也差别,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抵押,取决于执法是否授予权利人处分的权利,对此,我国的一些执法做了规定,好比,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对付执法不允许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
(三)以招标、拍卖、果然协商等方法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执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否抵押,一直有差别意见,为了鼓励承包开发“四荒”地,解决承包开发荒地的资金短缺,包管法允许以“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包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果然协商等方法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执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该条规定的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物权法的规定与包管法的规定精神基本一致。凭据本条规定,只要是通过招标、拍卖、果然协商方法承包荒地,岂论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别,都可以依法将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四)生产设备、原质料、半制品、产品
生产设备包括:产业企业的种种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用机械等。
原质料指用于制造产品的原料和质料,好比用于炼钢的铁矿石,用于造纸的纸浆,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料,用于制作面粉的小麦,用于建设工程的砖、瓦、沙、石等。
半制品指尚未全部生产完成的产品,好比尚未组装完成的汽车,尚未缝制纽扣的打扮,尚未老练的农作物等。
产品指生产出来的物,好比汽车、轮船等交通东西,仪表、仪器、机床等生产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大米、白面等生活用品。
包管准则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原质料、半制品、产品可以抵押。立法过程中对付是否限定动产抵押的范畴曾有差别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动产抵押的范畴不宜过宽,理由是:(1)从国外的立法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动产抵押的范畴限于大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东西等经济价值比较大的动产。我国包管法实施十几年,设立抵押的动产也主要是机器设备、交通运输东西等价值较大的物,以其他动产抵押的比较少。(2)动产种类众多,便于移动,公示问题难以解决,过错动产抵押作限制,会增加市场危害,倒霉于守卫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动产抵押的范畴不宜作限制,理由是:(1)扩大动产抵押的范畴,有利于当事人融资,特别是广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不克抵押,农民用于融资包管的只有动产,限制动产抵押的范畴,倒霉于农村经济的成长。(2)扩大动产包管范畴是现代包管法的成长趋势。目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世界银行的动产包管示范法,都对动产抵押持开放态度,即使在执法中没有规定动产抵押或者动产抵押范畴相当窄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让与包管制度予以弥补。(3)包管准则定了动产抵押,实施十几年并没有产生太大的问题。至于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解决。经对上述意见重复研究,物权法从解决生产者,特别是农业生产者贷款难的实践需要出发,规定生产设备、原质料、半制品、产品可以抵押。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包管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实践中,建设工程往往周期长、资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为贷款的包管,对付解决建设者融资难,包管在建工程顺利完东西有重要作用,为此,物权法增加规定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
(六)交通运输东西
交通运输东西包括:飞机、船舶、火车、种种机动车辆等。
(七)执法、行政准则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以适应连续转变的经济生活需要。这项规定证明,以前六项规定以外的财产抵押,务必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不是执法、行政准则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该财产有处分权。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是关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规定。凭据该款规定,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及其某些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包管,好比,将厂房、机器设备、库存产制品、产业产权等财产作为总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但是,企业将财产一并抵押时,各项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和价值都应当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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