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国家产生了严重的住宅危机,为解决广大市民的居住问题,列国政府纷纷兴建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由此孕育产生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情形,对此,列国相继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执法或者修改民法典以调解差别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现行调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执法是:法国的住宅分层所有权法、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奥地利的区分所有权法、德国的住宅所有权恒久居住权的执法(简称住宅所有权法)、美国的公寓大厦所有权创造之形态法、英国的住宅法,意大利、瑞士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建筑物共有的内容。我国香港地区制定了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条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在我国,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品权中的重要权利。对此,物权法在本章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了规定。
凭据本条的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局部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局部享有的共有权和配合管理的权利。
第一,业主对专有局部的所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局部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局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局部的共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本准则定,建筑区划内的门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大众门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大众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别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大众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办事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门路或者其他园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第三,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局部的配合管理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配合管理的权利。本准则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办事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调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办事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执法、准则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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