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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对发包方式有何规定? 招标,方法,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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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30568612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6 2:53:00  举报
一、依照本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应以招标发包为基本方法。 
  1.招标发包,是指发包方通过通告或者其他方法,通告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证明其将招请合格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的意向,由各承包商凭据发包方的要求提出各自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加入承揽工程任务的竞争,最后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该项工程的承包方,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法。 
  招标发包的方法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中,相符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筑工程发包最普遍接纳的方法,其优越性在本法第十六条的释义中已有详述,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使用其贷款建设的项目,都要求接纳招标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虽然,招标发包的方法步骤比较纷乱,用度也较高,发包过程所需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对某些小型建筑工程和隐瞒工程,一般不适用招标发包的方法。 
  凭据我国目前的实际作法,招标发包又可分为果然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具体的招标形式。果然招标是指发包方通过新闻媒体果然通告招标通告,果然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相符条件的承包者均有平等机会加入投标竞争,发包方按规定的果然步骤和准则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方的招标方法。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发包方不以通告方法,而是凭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选择几家特定的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这些被邀请的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法。议标又称非竞争性招标,是指发包方选定两家以上的特定承包商,分别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从中选定一家作为工程承包方的发包方法。在三种招标方法中,果然招标发包方法显然最能体现刚正竞争的原则,但相对来说步骤也最为纷乱、用度也最高。此种方法适合于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而议标的方法缺乏富裕竞争,步骤也不果然,基本上属于发包方与各承包方一对一的谈判签约的方法,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具有招标发包的基本特征,不克算是一种招标发包的方法,而是直接发包的一种形式。国家计委通告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中,对接纳议标方法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该规定提出,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务必接纳果然招标或邀请招标方法,只有相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接纳议标方法:“(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涉及专利权守卫或受自然地区环境限制的;(三)招标用度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 
  2.本条所说的“依法招标发包”,是指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执法和行政准则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标发包,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凡执法、行政准则规定务必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实行招标发包;二是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具体接纳何种招标方法,应当相符执法、行政准则的规定,通常执法、行政准则规定务必果然招标的,都应接纳果然招标的方法进行招标发包;三是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务必遵守执法、行政准则关于招标发包步骤的规定。 
  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务必实行招标发包,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准则加以规定。总的说,凭据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招标发包应当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特别是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建筑工程,为了包管国有建设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更应强调实行招标发包,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为此,国务院早在1984年9月通告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就明确提出,要“大力大举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转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派建设任务的老要领,实行招标投标”。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领》提出,“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制度”,“凭据刚正、果然、刚正的原则,实行市场竞争”。国家计委通告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提出,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置、监理和主要设备、质料提供、工程总承包以及招标代办机构,除隐瞒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务必通过招标确定”,并对实行果然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建设项目的范畴作了具体规定。 
  二、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1.建筑工程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与其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节省发包用度,但缺乏竞争带来的优越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发包方法应当只适用于少数不适于接纳招标方法发包的特殊建筑工程。 
  2.对付“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的范畴,本法未作具体规定,需要由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准则作出规定。对此应作这样的理解:通常执法、行政准则规定务必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都应依法进行招标发包;除此之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可以选择实行直接发包。所谓“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程项目自己的性质不适宜进行招标发包,如某些隐瞒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衡宇建筑工程等;二是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接纳何种方法发包,执法一般没有须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法,可以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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