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资金不敷,施工企业无力垫资施工。一些建设单位对急于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提出垫资施工的一致理要求。施工企业为了争得项目,往往在招标时先答应垫资,在实际施工劳动中无力垫资,而导致工程施工进入停滞状态。
企业施工技术力量单薄,无法包袱,工程施工任务。有的企业急于承揽工程,不管技术力量是否能到达,也不管能否定期交工,像占土地一样,也把建筑工程揽来占住,然后再一点点慢慢干,包管了自己的利益,全然不顾建设单位的利益。
招投标制度没有完全落实。为了减少与周围群众的矛盾纠纷,往往用本地的建筑企业,仍然存在以解决矛盾纠纷为招标条件之一,变相的明招暗定现象,或在招投标时把外地企业拒之门外,造成了工程的先天不敷。
监管不力,处罚不到位。对付建筑工程监管目前仅限于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定,还没有深入到合同履行的监管上。建设单位因这样那样的原因无法强调定期交工。建筑市场监管部分对拖延工期缺乏处罚办法,导致建筑工程拖延工期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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