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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的23.2条款约定为稳定总价,危害范畴以内的变动不调解合同总价。专用条款23.2条规定;“除增加或减少合同劳动内容外,设计变动、现场签证,图纸范畴外的增项均作为调解合同价款的依据。增补条款的47.5及47.7条规定由承包人要求的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劳动外其他任何原因均不作为调解合同价款的依据。想问增补条款的这条的序号和前两个不一样,咨询说没有效力,如果他说的对或过错,我该打德律风问那个部分,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或者有那个条文这么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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