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A125.com > 工程造价管理 > 工程招标 > 提问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8】11号文 信息,合同,价差

已解决  --    --  0个回答  次浏览0
分享微信 发送朋友 打印
提问人:32895705 - 泥土工 2级  举报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8】11号文中一条3款: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质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质料信息价与施工期质料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是否合理?1、若签订合同当期的钢筋信息价为5100元/吨,投标报价为5800元/吨,施工期钢筋信息价6000元/吨,危害系数5%,则价差6000-5100=900元/吨,是否合理?应为6000-5800*1.05=-90元/吨,即每吨下调90元。2、若签订合同当期的钢筋信息价为5100元/吨,投标报价为4800元/吨,施工期钢筋信息价6000元/吨,危害系数5%,则价差6000-5100=900元/吨,是否合理?应为6000-4800*1.05=960元/吨,即每吨上调960元。
最佳答案
楼层: 1
回答人:38266632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4/1 0:02:00  举报

你的理解好像不正确的,下面是文件内的规定:

1、接纳固订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没有计取危害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包袱。

2、接纳固订价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计取危害系数的,产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的危害系数金额的,超过局部的价差由发包人包袱;产生价格下降,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的危害系数金额的,低出局部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质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质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料信息价)与施工期质料信息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通告的各市综合预算价)的差额为依据,产生的价差另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用度。

4、发承包双方对证料调价应及时签订增补合同或协议,作为调解合同价款的依据。


我要评论 好评次数 0   坏评次数 0
对最佳答案的评论

评论字数在200 字以内
  好评 坏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