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有风险范围的话,就可以。否则不可以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按清单规范规9.3变更处理,不能按工程量偏差9.6处理(工程量并没有变化);至于不平衡报价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的幅度没有规定(只是有的专家讲课时说是15%,但找不到文字依据),既然你是按高报价(根据你说的不平衡报价处理这个),只能自认倒霉
总之,我们在做造价的过程中没有依据的计算方法不会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