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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列金在北京地区或全国的占造价比例规定或条文没有规定比例,但不该该太大,如果太大,说明此工程一定是“三边”工程;2、暂列金额在合同内 大于其项目总金额的百分之300,好比一个土建工程分项才6w多,但其中的暂列金有20w,合同签订金额总共30w 这种合同相符规定否?可以,如锅炉房改革,装修项目6W,设备暂估20W没有什么不可以;3、后期工程签证金额从暂列金扣除后仍不克满足合同内总造价,超过总造价的一倍多,多出来的签证超过合同外的 有什么具体的说法吗?这个据实结算,产生几多,结算几多,超过总造价的一倍多,只能说明其时做概算的人水平低;好比1、这个项目预计投入资金***万 因上原因,超过局部无法支付 如何处理。上法院解决这种说法;2、暂列金是因为工程不可预见才设立的金额,但这个金额仍不克满足实际需要这个责任由哪一方来认真,虽然是由招标方认真;3、如果甲乙双方都已经认可超过金额,在审计 过程中能否被扣除。请详细些谢谢本人高薪求教!如果证据确凿,不克被审计扣除,如果甲乙方结算中有违背合同条款的问题,结算款同样会被扣除。那这意思就是暂列金额 属于仅供参考。超过局部如何处理呢?投标的时候已经确定投资金额,现在后补这些钱怎么批,所以这个挺挠头,超过还不是小局部,超过土建一倍的暂定金额这个太属于参考了这个。这条理解有误,暂列金额 不是参考价,而应该是概算本钱控制价,超了一倍说明招标方本钱控制不当;但是现在投资部分不希望给此超过局部得钱,理由是招标书里面有暂列金,并且合同稳定总价,在投标时 施工单位理应包袱此危害。所以现在争议连续。不知如何解决,同中附加条款有可增加价款为建设监理设计三方确认的洽商或者变动。合同是允许增加用度的,但因为超的太多,之前已经含有暂定金而现在超了好几倍,所以这个基础没要领交到总部审计那里去的。这条说起来责任在施工方,明知甲方就这点概算,为什么其时不为甲控制本钱,施工方不要把自己看成是施工的机器,应该是办事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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