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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也是清单里明确的施工方的危害范畴,请参考如下解释,如果超出这样的质料危害范畴,就需要进行调解。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危害,但不是所有的危害以及无限度的危害都应由承包人包袱,而是应按危害共担的原则,对危害进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包袱的危害内容及其危害范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发包人不克要求承包人包袱所有危害或无限度危害。 凭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和实际,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阶段的危害宜接纳如下分摊原则: 1.对付主要由市场价格颠簸导致的价格危害,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质料、燃料等价格危害,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危害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危害的范畴和幅度。 凭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在本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包袱5%以内的质料价格危害,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危害。 2.对付执法、准则、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产生转变,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凭据上述转变通告的政策性调解,承包人不该包袱此类危害,应凭据有关调解规定执行。 3.对付承包人凭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危害,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危害,承包人应凭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局部危害由承包人全部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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