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在地区属于新疆的四类地区,凭据用度文件规定,冬施的时间在5~5.5个月的情况下,凭据直接费的人工费+机械费的2.12%记取。在计算冬施的用度的时候,甲偏向我们提供了一份
施工单位冬季施工的实际天数和施工部位,希望我们凭据他们施工的天数和施工部位的
工程量,记取冬施费。在
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由于我们的工程量是完全冬季施工时候的工程量,那么也就是说可以把这个局部看做是完全在冬季施工的。那么冬季施工的费率应该是看做全年做冬施,也就是2.12%*2=4.24%。请问他们这样说对过错?是否应该凭据4.24%记取冬季施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