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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工程,现在做结算审计。该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从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0月8日,写明合同工期为120天。工程开工令日期为2011年6月16日,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日期是2012年5月30(其中业主单位向农村公路指挥部申请验收的日期是2012年2月3日)。该施工单位写的施工总结中提到实际完成日期2011年10月30. 合同约定工期因施工单位自行原因延误一天扣500元(但不克超出合同价款的10%)。在工期上是否应该扣除工程款,扣几多?请列位妙手指点一下!这个不克简单的理解扣还是不扣和扣几多,需要很多资料来证明的。 凭据你提供的信息我简单给你剖析一下: 首先凭据合同工期,最后施工是肯定出问题了,导致延误,由于甲方原因(或者监理),导致开工日期延迟,这个是不克扣施工单位的,甚至施工单位可以向您索赔窝工费等; 如果竣工验收合格,则工程完成日期应该是申请验收的日期是2012年2月3日。 施工单位写的施工总结中提到实际完成日期2011年10月30,是否有实际文字证明? 由于在日期上看,导致该工程成为了跨年工程,这个原来在合同期内是可以制止的,最终没有完成,要看过程中谁的责任,好比甲方对工程增加工程量,转变施工方案,变动设计、不可抗拒原因等等,这样的话责任由甲方包袱,仍然不克扣施工单位罚款。所以,对付是否罚款以及罚款几多,还要看 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工期延误到底几多天,才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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