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施工方,工程结算中碰到的问题:工程合同是凭据稳定单价调解,但是单项清单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整个清单需要重新组价,审计方重新组价后的清单单价低于原清单单价,问是否合理?(因为听说有“工程量如果核减,清单单价应该核增”这种说法,是否确实?)
工程量减少的综合单价应该是增加的,不克减少的,审计方的组价肯定是有问题的,需要重新进行落实,你们需要跟审计方进行相同,进行解释交流,据理力争得。
重新组价只要是按你们投标时的形式去组的就可以了,没有说重新组的价一定会增加,也不一定会减少,这种说法是不没有依据的,做造价只要合理就可以了,而且重新组价时只要是按你们投标时的一些费率去计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