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
已解决 -- -- 0个回答 次浏览0
最佳答案
我从网上下载了2008的3号文,你看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长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新建造[2008]3号 关于调解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新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凭据《最低人为规定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21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劳动时间和人为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和《关于调解自治区最低人为准则的通知》(新政发[2008]5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观察测算、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解系数。经审查,现批准通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基础上,凭据附件所列调解系数调解。即:建筑安置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衡宇修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局部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用度。 三、本次调解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治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解。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认真解释。 联 系 人:王永强 联系德律风:0991-8863718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解系数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解系数 单位:% 工程类别 地区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园林工程、衡宇修缮工程 安置工程、市政安置工程 乌鲁木齐地区 31.49 31.57
我要评论
0
0
|
本站公告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