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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人工费调整在新建造[2008]3号文件的基础上是怎么回事  ,调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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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22405721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4/3/23 10:44:00  举报

我从网上下载了2008的3号文,你看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长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新建造[2008]3

关于调解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新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凭据《最低人为规定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21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劳动时间和人为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和《关于调解自治区最低人为准则的通知》(新政发[2008]5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观察测算、剖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解系数。经审查,现批准通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基础上,凭据附件所列调解系数调解。即:建筑安置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衡宇修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局部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用度。

三、本次调解自200911日起执行,已治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解。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认真解释。

联 系 人:王永强

联系德律风:09918863718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解系数

○○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解系数

单位:%

工程类别

地区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园林工程、衡宇修缮工程 安置工程、市政安置工程

乌鲁木齐地区 31.49 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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