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计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沪建建(95)第0580号]《关于核定上海市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沪价行(1996)第333号、沪财综(1996)第071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已实
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
项目,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质量监督费(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仍按建安工作量的1.5‰收取质量监督费的原规定施行。
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代收代缴的费用项目,如建设单位在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监时,直接支付了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则在工程费用预(结)算时不再列入。(也适用于使用“93”
定额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