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变更以后,应该如何扣除?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
已解决 -- -- 1个回答 次浏览10
最佳答案
共 1 条
普通回答
对于投标人少报或漏报的工程量,视为已包括在其他工程项目的报价之中,施工单位应该完成。
但是如果该项工程发生了变更。应该允许施工单位重新组价。这种情况应该扣除的只是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关于这一项的全部价款。 这样处理好象是不合理,施工单位好像是占了便宜。其实不然,如果你不做变更,那么毋庸置疑施工单位应该无条件的施工完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工程量。但是这里是甲方作了变更,这个变更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或者换一种说法,对于这一项工程,是甲方违约,那么甲方就应该吃一些亏,施工单位也就有权重新组价报价。工程量也就可以重新计算。 对这一点,可能是做审计的合作甲方的不理解,不妨举一个不十分恰当的例子,但是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商店搞活动优惠期间,你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脑,你可能是花了500元买的是价值2000元的电脑。你买走了商家也同意卖给你了,那么这个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你由于其他需要想换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那么商家只能给你按照500元给你折算。而绝不可能按照2000元给你折算。你必须要增加2500元才可以换到你想要得那台电脑,而绝不是你只要增加1000元就可以换到你想要的那台价值3000元的电脑--虽然你的那台电脑可能能够卖到2000元,但是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现在的建筑市场,施工单位投标,我看也和商家搞促销活动一样,你不压价根本就拿不到工程,好不容易拿到工程了,还要过好多---甲方的审计的诸多关口。所以不应该在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做一些过于苛刻的要求吧。 还有投标的单价并不都是合理的价格,有好多不平等的条约包含在里面。所以,施工单位对于一些可能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采用一些不平衡报价等报价技巧是允许的,所谓的不平衡报价技巧,说穿了也就是施工单位在这里钻一些空子,以挽回一些利润损失罢了。 |
本站公告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