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现有以下一些问题请教一下:1、合同中约定了钢筋及商品砼价格的调差方法,请问该部分差价是否只能计算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措施项目费中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系数来计算的费用(如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费等)?
2、合同未就政策性调整作出相关规定,请问调整后的费用可以按其投标时的综合间接费率及利润费率调整吗?并能调整措施费吗?
3、工程变更部分的临时设施费、检测试验费还可以调整吗?
4、由于施工合同中约定“非招标范围内增加的工程量,双方商定价格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故现对“非招标范围内”产生了争议,施工方认为只要是原来招标图上没有的或是不明确的,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发出联系单的部分均为“非招标范围内”;而建设方认为该部分等同变更,应按投标单价执行。请问该部分应如何界定?
5、原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采购或发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测单位复验,当发包人或质检部门按高于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复验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其费用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物(2001)113号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费;其余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验收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方在投标时计入的检验试验费率为0.18%,现结算时施工方以送检发票为由提出增加费用,请问可以增加吗?
6、施工方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有报价说明,由于该工程是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合同,故针对原图纸不明确的部分施工方也未提出招标答疑,只是在投标文件的报价说明中提出“不含。。。。。。。”。但在施工中施工方提出了这些问题,而建设方也发给了联系单加以明确,结算时施工方针对这些部分提出了变更增加费用,请问该部分费用可以增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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